陜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陜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jīng)陜西省水利廳陜水發(fā)【2009】65號文正式發(fā)布,請于2009年10月1日起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條為依法加強對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科學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質量,根據(j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是指為取用地下水而進行的鑿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等活動。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進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第四條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實行分級管理和監(jiān)督:(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1、日取水量合計1萬立方米(含1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大型工業(yè)企業(yè)取水及省政府批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省政府批準劃定的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跨設區(qū)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5、鉆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二)設區(q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1、日取水量合計0.5萬立方米(含0.5萬立方米)-1萬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轄區(qū)內跨縣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鉆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jiān)督:1、日取水量合計0.5萬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鉆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涉及不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的,由較高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取水許可制度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該地下水取水工程。第六條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具有相應管理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提交開工申請,開工申請應附下列材料:(一)陜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開工申請書4份;(二)取水許可申請批復;(三)施工單位相應資質證明;(四)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合同;(五)工程建設方案。內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況:工程所在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開發(fā)利用現(xiàn)狀;
2、工程結構設計。主要包括:機井設計深度,開孔及終孔直徑,管材種類、規(guī)格,濾水結構要求,封閉材料種類及封閉位置等;其他類型地下水取水工程設計和材料使用等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布置圖、設備選型、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技術指標、施工工藝流程、勞動力組織與進度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和全面質量管理計劃等。(六)陜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開工申請審批表4份。外省來陜施工的單位,同時應提交在陜西省機井管理總站備案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開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正;(三)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第八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開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審查,并做出書面審查結論。批準開工申請的,應當簽發(fā)批準文件。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jù):(一)取水許可未獲得批準的;(二)工程建設方案與取水許可審批文件不一致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或行業(yè)有關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改變取水層位或增加成井深度時,在不增加取水量的前提下,應及時報告原審批機關,原審批機關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作出決定,作為是否變更工程建設方案的依據(jù)。第十二條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報告報送批準開工申請的管理機關備案?⒐蟾鎽敯ㄒ韵聝热:(一)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填報地下水取水工程資料卡片;
(二)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三)節(jié)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jiān)測結果;
(五)取水工程竣工報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每年1月31日前應將上一年審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數(shù)量、地下水取水工程資料卡片逐級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各級管理部門應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資料備案管理數(shù)據(jù)庫,并對地下水取水工程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據(j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7日陜西省水利廳印發(fā)的《陜西省地下水開發(fā)經(jīng)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陜水政資【1993】001號)同時廢止。
寶雞市水利局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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