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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胡志紅在明知榮圣公司無(wú)處置資質(zhì)的情況下,仍代表化工二廠同意將沉淀部分的磷酸鹽混合液交由榮圣公司處置,并由宏安公司在事后支付給榮圣公司220元/噸的處理費(fèi)!
而榮圣化工公司的排污,恰恰是選擇在下雨或者水位上漲之時(shí):既可以加速有毒化學(xué)品進(jìn)運(yùn)河后的流動(dòng),也將魚類死亡的“黑鍋”扔給了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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